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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变池设计及放射污水处理要求
衰变池设计及放射污水处理要求发布日期:2023-05-15  浏览次数:107

放射性污水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放射性污水的进出水指标和排放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射性污水的浓度范围宜在3.7×102Bq/L~3.7×105Bq/L范围内。

2 放射性污水处理设施出口监测值应满足总α<1Bq/L,总 β<10Bq/L。

3、浓度超过3.7×105Bq/L或者半衰期大于30d的放射性污水、污物应贮存在具有防辐射性能的专用容器内,交由专业部门处置。

4、浓度范围为3.7×102Bq/L~3.7×105Bq/L且半衰期小于30d的放射性污水宜设衰变池处理。

衰变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衰变池应按同位素种类和强度设计,容积宜按最长半衰期同位素的10个半衰期进行计算,或按同位素的衰变公式及排放出口允许浓度进行计算。

2 、放射性生活污水应先经化粪池处理后再排入衰变池,且化粪池宜与衰变池合并建设。

3 、衰变池宜采用间歇式运行,当采用连续式运行时应设槽式排放口。

4 、衰变池、化粪池应有防渗、防腐和防辐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