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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碘-131放射性废水处理及排放要求
含碘-131放射性废水处理及排放要求发布日期:2025-08-24  浏览次数:221

含碘 – 131(¹³¹I)的放射性废水处理及排放需严格遵循国家法规与技术标准,以下是结合最新政策与技术实践的详细说明:

一、碘 – 131 的特性与处理难点

碘 – 131 是一种人工放射性核素,半衰期为 8.02 天,属于高毒性核素。其废水主要来源于核医学治疗、核设施运行等场景,具有活度高、易挥发、易被生物体富集等特点。处理难点在于:长半衰期:需满足至少 10 倍半衰期(80 天)的暂存要求,但根据《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含 ¹³¹I 的废水暂存时间需≥180 天;形态复杂:可能以元素碘(I₂)、离子态(I⁻)或有机碘(如 CH₃I)形式存在,需针对性处理;环境风险:若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可能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对甲状腺造成辐射损伤。

二、处理技术与设计要求

衰变池设计核心要求分槽系统:采用并联式双槽或多槽结构,分别处理不同活度的废水。例如,高活度废水(如核医学治疗废水)进入主衰变槽,低活度废水(如清洗水)进入辅助槽,避免交叉污染。

防腐与防辐射:池体采用 316L 不锈钢或内衬铅板(厚度≥3mm),内壁涂覆环氧树脂,确保耐辐射(剂量率≤2.5μSv/h)和防渗漏。监测与控制系统:配备 γ 射线探测器(如 NaI 闪烁计数器)实时监测活度,水质传感器(pH、电导率)监测水质,超标时自动关闭排放阀。

三、排放标准与合规要求

(一)活度与浓度限值总量控制:单次排放活度≤1ALImin(碘 – 131 的 ALImin 为 9.1×10⁵Bq),每月总排放活度≤10ALImin(9.1×10⁶Bq);示例:某医院单次排放含 ¹³¹I 废水不得超过 9.1×10⁵Bq,每月累计不得超过 9.1×10⁶Bq。浓度限值:总排放口总 α≤1Bq/L、总 β≤10Bq/L,¹³¹I 的活度浓度≤10Bq/L。

(二)排放路径与条件解控排放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解控排放:暂存 180 天后,监测活度浓度≤10Bq/L;未达 180 天但监测达标,需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排放方式:必须采用槽式排放,通过专用管道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禁止直接排入自然水体。排放后需用 3 倍排放量的清水冲洗管道。

(三)监测与报告在线监测:

每小时记录一次活度、pH 值,数据保存至少 5 年;每月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全分析(包括 ¹³¹I、总 α、总 β 等)。年度报告: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放射性废水排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排放量、活度、监测数据及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四、管理与应急要求应急预案:

制定《放射性废水泄漏应急预案》,明确泄漏处置流程(如围堵、吸附、报告),每半年演练一次。人员培训: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每年接受辐射安全培训(不少于 20 学时),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记录保存:建立《衰变池运行台账》,记录每次排水的时间、活度、监测人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