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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废水衰变池设计要求及排放标准说明
放射废水衰变池设计要求及排放标准说明发布日期:2025-08-15  浏览次数:206

放射废水衰变池的设计要求及排放标准是确保放射性废水安全处理和排放的重要依据,以下是相关说明:

一、设计要求

(1)池体材质:应采用耐辐射、防渗漏的材料,如不锈钢或钢筋混凝土。内壁需进行环氧树脂防腐处理,以适应长期的放射性环境和废水腐蚀。

(2)分槽设计:根据核素半衰期的差异,可设计为并联式双槽或多槽系统。如针对长半衰期的 I-131 和短半衰期的 Tc-99m/F-18 等核素,将其分离贮存,提升池体利用率和衰变效率。

(3)容积计算:依据科室日均废水量、核素半衰期及贮存周期综合测算。可通过公式 V≥Q×T×(1+k) 确定池容,其中 Q 为最大日排放量,T 为贮存周期,k 为 10%-20% 的安全系数。

(4)预处理模块:需配置铰刀泵搅碎装置和沉淀池,去除废水中的固体残渣及悬浮物,还可通过多层滤网或活性炭吸附降低杂质含量,提升后续衰变效率。

(5)排放与监测系统:每槽应配备主 / 备双排污泵,确保故障时连续运行。末端设置 γ 射线探测器及水质传感器,实时检测放射性活度及 pH 值。同时采用水封或单向阀设计,防止污水回流污染衰变池。

(6)辐射防护设施:衰变池所在房间需铺设铅板(厚度≥3mm)并安装铅门,将辐射剂量率控制在 2.5μSv/h 以下。还应配置负压排风装置,排出衰变过程中产生的氡气等有害气体。

二、排放标准

(1)活度限值: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每月排放的总活度≤10ALImin(ALImin 是相应于职业照射的食入和吸入年摄入量限值中的较小者),每一次排放的活度≤1ALImin,并且每次排放后用≥3 倍排放量的水进行冲洗。以 I-131 为例,其 ALImin 约为 0.91MBq,即每月总排放活度不得超过 9.1×10^6 贝可,单次排放活度不得超过 9.1×10^5 贝可。

(2)浓度限值:放射性废液总排放口总 α≤1Bq/L、总 β≤10Bq/L、131I 的放射性活度浓度≤10Bq/L。

(3)暂存时间要求:根据《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规定,所含核素半衰期 <24h 的放射性废液暂存时间≥30d 后可直接解控排放;所含核素半衰期> 24h 的放射性废液暂存时间≥10 倍最长半衰期,含 131I 核素的暂存≥180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