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生活污水的处理标准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为核心目标,主要依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 – 2005)来执行。这些标准对医院生活污水中的各类污染物指标作出了明确且严格的规定,涵盖了微生物、化学物质等多个方面。
例如,微生物指标要求粪大肠菌群数不得大于500MPN/L,肠道致病菌和肠道病毒均不得检出;化学物质指标则对pH值、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氨氮等常见污染物的浓度上限,以及汞、镉、铬等重金属的含量限值进行了界定,同时对余氯等消毒相关指标也提出了具体要求,确保污水经过处理后达到安全排放的水平。
在实际应用中,医院生活污水处理标准会根据医院的规模、类型以及污水排放去向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对于传染病医院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因其污水中病原体危害性更大,执行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而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若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需执行全面的排放标准;若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则执行相对宽松的预处理标准。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其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此外,还明确禁止向特定的高等级水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并且要求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将传染病房污水分开处理,确保传染性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 这些处理标准的严格实施,不仅有助于规范医院生活污水处理行为,降低污水中致病微生物和有害化学物质对环境的污染风险,保障周边水体和土壤的生态安全,同时也对维护公众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对不同类型和规模医院制定差异化的标准,既保证了处理效果,又兼顾了实际可行性和成本效益,推动医院污水处理工作朝着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促进医疗卫生行业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