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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放射性污水的处理标准
医院放射性污水的处理标准发布日期:2025-05-16  浏览次数:41

医院放射性污水的处理标准有着严格且明确的规范,主要围绕放射性活度、核素种类及排放限制展开。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规定,放射性污水依放射性活度分为四级,而我国《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表明,医院放射性污水浓度范围处于 3.7×10²Bq/L 至 3.7×10⁵Bq/L 区间,属于低放污水。并且,依据《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 – 2005,综合医疗机构等的医院放射性污水污染物排放量限制(日均值)为:总 α<1Bq/L,总 β<10Bq/L 。​

在排放要求方面,《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 2002 指出,每月排放总活度需<10ALImin(ALImin 是相应于职业照射的食入和吸入值中的较小者),每次排放活度<1ALImin,且每次排放后要用不少于 3 倍排放量的水冲洗。针对半衰期大于 100d 的放射性污水、污物,应存于具备防辐射性能的专用容器内,交由专业部门处理;半衰期不大于 100d 的放射性污水,宜通过衰变池处理。衰变池设计需按同位素种类和强度来,容积通常按最长半衰期同位素的 10 个半衰期计算,或依据同位素衰变公式及排放出口允许浓度计算,且要有防渗、防腐和防辐射措施,处理后应直接排放,不可进入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 。​

此外,对医院放射性污水处理设施的监测也有相应标准。如放射性污水处理设施出口监测值要满足总 α 放射性小于 1Bq/L、总放射性小于 10Bq/L。在运行管理中,收集处理放射性污水的化粪池或处理池需每半年清掏一次,清掏前必须监测其放射性,达标后才可处置,以此保障放射性污水在处理全流程中,对环境及人员的辐射风险控制在安全范围内,切实维护公共安全与生态环境 。​
这些标准与要求相互配合,形成了一套从排放限值、处理工艺到监测管理的完整体系,为医院放射性污水处理工作提供了全面且细致的指导。